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鲁忠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鲁忠立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6)吉*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6)吉中执字第20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对本案执行依据进行再审,本案中止执行。200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07)吉*再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06)吉*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因(2006)吉中执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依据已被撤销,本院依职权对(2006)吉中执字第206号案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民法院(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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