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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朱**买卖合同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与被告朱*买卖合同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秋季,朱*租了一家养鸡场搞肉鸡饲养,当时在我经营的富达兽药店购买兽药,原定鸡出栏时结账,但后来并没有结账,后经多次结账,朱*承诺在2012年末全部结清,但后来又没有兑现,一直到现在又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还账。故起诉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兽药款1399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对起诉状没有异议。由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暂时还不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朱*出具的欠条。

证明被告欠兽药款13996元。

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朱*为养鸡于2011年在原告边*广药店购买兽药欠款139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与被告朱*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边文广人民币139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5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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