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于2007年10月30日给付原告欠款1035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12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即交付给李*人民币115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杨*承担。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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