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朱*欠款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朱*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欠款7100元,自2006年7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12月20日此案延期执行,2009年2月17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即朱*给付*人民币71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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