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哈尔滨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4)外民一初字第2559号、(2008)外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黑高法执指字第9号执行裁定,指定绥化*民法院继续执行,现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至鹤岗*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由绥化*民法院执行后,未能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致使本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4)外民一初字第2559号、(2008)外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鹤岗*民法院继续执行。
绥化*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等移送鹤岗*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