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担保欠款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在判决生效后偿还王*欠款人民币5351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8年8月15日此案延期执行,2009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即刘*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人民币538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已执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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