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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刘*、刘**欠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冯*,黑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女,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姚*因与刘*、刘*欠款纠纷一案,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0)南*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哈民申字第85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的再审申请。刘*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哈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经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缺席审理。

姚*因与刘*、刘*欠款纠纷,于2010年7月7日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刘*、刘*偿还借款50万元及4倍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刘*、刘*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缺席审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以刘*拖欠姚*欠款事实成立;刘*作为保证人分别在《欠条》和《借款协议书》中签字,其中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刘*按日期还款及利息,如不能及时还款由刘*及女儿还款”,故姚*的诉讼请求成立为由。判决:一、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姚*人民币50万元;二、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姚*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算的欠款利息;三、刘*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刘*不服,于2012年9月14日向我院申请再审,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姚*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的再审请求。刘*未答辩。

我院作出(2012)哈民申字第85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不服,于2013年9月27日再次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理由如下:刘*是借款的见证人;姚*、刘*对刘*的联系方式非常了解,但一审从立案、查封、开庭、审结均未电话通知或邮寄材料,所有的程序均以公告的形式完成,程序违法,剥夺了我的抗辩权;姚*、刘*私自添加内容,误导法官将见证人认定为担保人,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作出(2013)哈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刘*在《欠条》和《借款协议书》上签字时,是否存在刘*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保证人为何署名证明人、见证人,原审均未查清,基本事实不清。刘*的主张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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