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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叶**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王*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03)太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于2004年5月24日以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未在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撤回上诉。

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54元(秦*预交),收取277元,由上诉人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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