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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马**与王**、刘**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马*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建华区人民法院(2012)建*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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