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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李**、李**欠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李*、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李*、李*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尚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朋友关系。2004年8月,李*的妻子何*称能买到建华区西园小区门市房,汪*便将110,000.00元房款交给何*,委托其购买该房。此后何*没有买成,汪*向李*、何*夫妻索要房款,截止到2007年12月28日,何*陆续还款74,400.00元,尚欠35,600.00元未还。李*的妻子何*于2013年去世,其位于梅里斯区哈拉新村的养殖场的财产已由李*、李*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李*偿还欠款35,600.00元、利息15,156.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汪*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2007年12月8日何*出具的欠条,证实何*欠款35,600.00元。

对于汪*提交的证据,李*、李*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

李*辩称,对于汪*起诉的欠款,因妻子何*去世,遗产没有继承,不应承担债务,即使继承遗产,也应在析产评估后再做处理;何*所欠的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利息应当从起诉时开始计算。

李*辩称,李*没有继承何*的遗产,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李*、李*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以上陈述和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8月,汪*委托李*的妻子何*购买门市房,将110,000.00元房款交给何*。后因购房未成交,何*陆续退款74,400.00元。2007年12月28日,何*为汪*出具欠据,尚***35,600.00元房款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以为汪*购房为由,收取汪*房款,购房未成交,应当退还收取的房款,在陆续退款74,400.00元后,为汪*出具欠据,尚欠35,600.00元,双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与何*系夫妻,虽然其表示放弃对何*遗产的继承,但夫妻的共同财产现仍由李*经营使用;其辩解此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李*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汪*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系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中间值计算自出具欠据日起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0日内退还原告汪*欠款35,600.00元、利息15,156.70元,总计50,756.70元;

二、被告李*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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