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才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在其处赊购饲料共计22袋5170元,当时约定于养猪出栏后给付饲料款。当被告养猪出栏时,经过其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无奈下,其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才于2010年在原告李*处赊购饲料,并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写明,被告刘*才欠原告李*饲料22袋,价值共计51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在原告李*处赊购饲料且对欠款进行书面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欠款。原告李*向其主张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李*饲料欠款5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