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a上诉称:本案属于欠款纠纷,案外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是无效条款,不能约束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民法院就本案管辖问题已经作出由原审法院处理的终审裁定,且上诉人亦未在涉案施工合同中对有关仲裁条款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