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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赵*住宿合同欠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住宿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23日在原告处借款16,800.00元,约定2012年农历腊月二十日一次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3年6月份偿还5,000.00元,剩余11,8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立偿还11,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签字是不假,签字是签了,孩子一哭我心软了就签字了,欠钱是欠,五、六万都给不少了,就差一万多了,我是欠钱,但是没有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家孩子张某某在原告家住宿,2012年9月23日经结帐,欠原告伙食费、住宿费等计16,800.00元整,被告赵*出具欠据1张,内容为:欠刘某某16,800.00元,腊月二十一把还清。代笔人张某某,欠款人赵*。2012年9月23日。2013年5、6月份期间,被告偿还了5,000.00元,尚欠11,800.00元未付,原告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上为本案事实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为其小叔子之子张某某在原告家住宿,拖欠住宿等费用11,800.00元出具欠据,欠款事实存在.原告主张被告还款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偿还欠原告食宿费11,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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