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百四十条B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