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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张*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上*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竺伟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诉称,原告与上海*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一案,上海*人民法院于2007年作出(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上海*有限公司对上海*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人民币135,765.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人民币5,175.0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上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浦执字第X号。后因上海*有限公司等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院于2008年6月12日裁定中止执行。经查,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歇业,2009年1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为被告及香港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作为股东之一,未在上海*有限公司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进行清算,致使原告14多万债权无法实现,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0,940.19元,滞纳金人民币9,059.81元)。诉讼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人民币11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上*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人民币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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