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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限公司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文化*公司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代理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在上海*媒集团生活时尚频道播出参燕庄燕窝广告,约定播出日期为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每周一、二、四,播出时间每期4分钟,每分钟人民币2,000元。原告如约完成广告发布――2008年9月播放14期,10月份13期,11月份12期,每期均为4分钟。2008年12月始,因被告资金困难,双方约定的广告播出时间调整为2分钟。被告向原告支付9月份广告费,余欠广告费人民币264,000元。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

原告对上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媒集团生活时尚频道广告播出记录;2、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的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原告开具发票;3、原告与上海时*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书;4、被告的确认回复,证明被告欠付广告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证据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法定代表人对其开具支票不知情,没有收到原告的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有制作广告的合作,但被告没有要求原告播出广告,2008年9、10月广告播发后,被告出于无奈,同意付费,但没有同意11、12月份的广告播发,对该广告费不同意支付。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原告代理被告在上海*媒集团生活时尚频道播出参燕庄燕窝广告,其中9月播放14次,10月份13次,11月份12次,每次均为4分钟,12月份播放14次,其中2次时间为4分钟,12次时间为2分钟。广告播出每分钟人民币2,000元。200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9月份广告费人民币112,000元,同年10月,被告向原告开具中国民生*嘴支行支票一张人民币104,000元,用途广告费,原告请求银行支付时遭退票。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1月、12月份的广告费发票,但被告未履行支付。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确认其支付9月份广告费,欠付10月份的广告费,确认欠款于2009年1月与2月各还款50%,但未履行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理被告在上海*媒集团生活时尚频道连续4个月发布参燕庄燕窝广告,被告支付9月份广告费后,未履行10月至12月的广告费人民币264,000元。原告代理发布广告,是一个整体的行为,被告向原告支付9月份广告费,说明被告对原告广告代理行为是确认的。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复函时,确认欠付10月广告费,但此时11月与12月的广告已经播出,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对广告播出是确认的。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广告费。被告在其复函时未提及该广告费的支付,并不说明双方不存在广告发布的合意,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和确认部分广告费。被告认为对11月与12月的广告播出不知情是缺乏善意的。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广告费人民币26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某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广告代理费人民币2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0元,由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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