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麟*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帮x*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原告以5,050元/吨的单价向被告供应硅铁120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未付清货款。2007年8月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于2007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5,261.25元。嗣后,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笔货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25,261.25元。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于2007年3月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原、被告于2007年8月3日确认的对账单。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其所述属实。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帮x*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麟*限公司货款325,26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6,178.92元,减半收取3,08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