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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X*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限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4月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指人民币)200万元给被告,因被告到期未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万元。

原告出示下列证据:

1、2002年4月26日借款合同;

2、2002年4月26日汇款凭证。

被告辩称

被告在审理中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经过举证,查明以下事实并确认。

200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自同年4月26日至同年5月26日。嗣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将借款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X*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厦门X*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10元,由原告负担10,005元,被告负担10,005元。此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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