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某与乔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乔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