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乔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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