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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崔*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崔*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5日,被告以还信用卡欠费、单位交大帐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某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某币),立据,约定一次性还款。2009年6月20日被告又重立借条,约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原告将原借条交由被告。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全部借款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和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借款发生于2008年,被告曾写有多张借条,因借款中的2万元是案外人黄*使用,其中一张借条上有黄*作为担保人签过名,2009年6月20日是最后一份借条,之前的借条原告应已交还被告了。借款当时,原告按月10%利息预先扣除了3000元,故实际到手借款2.7万元,之后,被告支付过几个月利息,具体金额记不清。现同意诉请,但无能力偿还。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2009年6月20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间3万元借贷之实,并声明原告未收过高利息。因被告失信,故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被告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有本人崔*因……向杨*于2009年6月15日借人某币叁万元正(30000)定于从2009年7月15日起还款,由每月的15日为还款日,每月还款壹仟元正……。借款保证人崔*2009年6月20日”。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某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被告认可借条真实性,亦同意归还借款。根据借条,借期至今虽未届满,但被告自始未还款,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属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单方解除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一并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预先扣除3000元利息和之后被告支付过利息一节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还款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借款人某币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某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某币275元,由被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某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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