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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建城房*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建城房*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06年1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同年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同年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同年3月底前支付人民币500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全额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10元(原告上*发展公司预付),由原告上*发展公司负担人民币1510元,被告上*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0元,该款被告上*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1月6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发展公司。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05年12月2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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