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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施*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杨*与被告李*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3日,被告亲笔书写借条1份,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约定于同年8月1日还清。之后,原告因被告未能履约,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审理中,被告认可借条系亲笔书写,但否认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否认借款事实,但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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