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王*、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被告王*数次向原告借款,至今已欠本息计866000元,原告现诉请两被告归还欠款866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有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6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