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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王**、叶*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王*、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被告王*数次向原告借款,至今已欠本息计866000元,原告现诉请两被告归还欠款866000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有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6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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