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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徐*间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徐*间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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