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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与被告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诉称,被告许*于2013年8月18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7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10万元、10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05000元整。

被告辩称

被告许*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2014年间,被告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合计借款30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三份。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能未给付,故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5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借条三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向原告鲁*借款305000元整,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许*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该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催要。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鲁*人民币305000元整;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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