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南京宇*限公司、滁州市雷*限责任公司、陈*、邬*、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78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