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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王**、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耿*因与被执行人王*、庄*、王*才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贾*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1494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数额不大;(二)查询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苏C号小型汽车两辆,已被查封;(四)向江*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无股权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上述虽经本院依法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查封的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合议和审批,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4)贾*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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