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北**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嘉鱼**源局与嘉鱼路**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咸宁**土资源局与湖北海**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鱼县**世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土局与湖北玉**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