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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与湖北**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北**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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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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