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与被告湖*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阳县生态工业园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生态工业园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县生态工业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7元,减半征收1883.5元,由原告岳阳县生态工业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