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符*诉被告江垭镇农贸市场社区居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符*于201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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