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刘**、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小立与被执行人刘*、梁*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娄*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刘*、梁*夫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曾小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定金50000元。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刘*、梁*负担。刘*、梁*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娄底*民法院,娄底*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娄*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刘*、梁*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曾小立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梁*以申请执行人曾小*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转让建房用地损失赔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刘*、梁*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曾小*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娄底*民法院(2010)娄*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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