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因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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