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扬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王*财产刑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即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