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孙*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