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民法院与泮开峰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泮**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7月16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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