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3号凌晨左右,被告人赵*在本县安洲街道光明西路1号一鼎烟酒店,盗走店内的硬壳中华香烟38包、软壳中华香烟19包、软壳红利群香烟160包。经价格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6088元。

案发后,涉案的硬壳中华香烟38包、软壳中华香烟19包、软壳红利群香烟152包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接受案件回执单,仙居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仙居**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的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赃物已大部分被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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