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怎么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2021-01-1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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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房子和土地是两回事,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混淆了土地和房子的概念将两者混为一谈,所以有时候仅仅将土地出让时,地面上的附属物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怎么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怎么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一、怎么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二、在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如何确定

  1、虽然建设部发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但相关担保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法律的位阶高于上述两个部门规章,故应当优先适用相关担保法律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三、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能否主张对地上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

  1、当事人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如果当事人未一并抵押时,则法律直接规定“视为一并抵押”。即只要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之一项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亦依法推定为两者一并抵押。

  2、从市场交易的风险防范角度来看,物权法已经确立了房和地应一并抵押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未一并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参与或从事房地产抵押实践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悉该法律规定。

  市场主体在设立土地抵押权时,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并应当积极向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以避免出现风险,反之亦然。

  市场主体如果因自己未尽到上述查询等注意义务,在未来实现抵押权时存在权利冲突而遭受风险,则该损失应由市场主体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跟房随地走一个概念的就是地随房走,就是如果土地出让了,那么在该土地上的附属物也一并出让,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怎么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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