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以及要式合同,诺成合同等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是无名合同等。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需要支付代价,而无偿合同则不需要。在我们生活中,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借用费,则属于无偿合同,反之属于有偿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第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第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第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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