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不登记有效的情形

2021-06-2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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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来说,登记生效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如果没有经过登记就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登记一般还有公信的效力,那么物权不登记有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物权不登记有效的情形

一、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不登记有效的情形

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具体如下: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如继承后转让。

三、物权属于绝对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人权”。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物权不登记有效的情形有关,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在民法典中,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时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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