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2021-08-1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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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法律例外允许的私力救济。担保的标的即为担保财产,确定留置权财产的范围是留置权成立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那么,留置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一、留置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留置权的实现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权人履行债务。若留置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相应的债务履行其,则按照约定的期限;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除非留置的是不易保存的动产。只有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能够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依《民法典》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i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留置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留置权的实现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在宽限期内通知债权人履行债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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