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2021-10-25 09: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物权、债权及人格权都单独成编,其中物权在实践中运用得很多,与人们的生活十分贴近,那么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物权的分类有哪些?物权的效力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三项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要具备特殊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所谓的行为形式合法。

二、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民法典》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四)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行为本身也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此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同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相同,内容如上所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行为的有效要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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