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2021-11-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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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我国物权行为来说,他一般会根据相关的效力以及结果来进行处理,那么对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有哪些相关内容、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而不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当然债权行为为原因行为的一种

二、民法典债务债权转让生效要件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相关法规来说,要进行一些吴乾转让的时候,我们肯定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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