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证据规定是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确实存在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据。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2.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3.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4.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股东变更一般需要五个工作日。此外,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的申请时间是,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并需要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