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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两证合一的新政策

2020-02-0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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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的产物那么房屋两证合一的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房屋两证合一的新政策


  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最早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实行房屋、土地两证合一,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因此,在上海等地经常有一套房屋仅有一张证的情况。

  而“两证合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因此,在2015年3月1日全国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薄证样式,也即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使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即虽然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但以前依法制作并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而且权利人无需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即可。

  因此,不动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的产物。同时原来按照法定程序颁发的房屋所有产权证仍存在法律效力,在不需要的情况下,不需要将原有的房屋所有产权证更换为不动产证。所以,不论您拥有的是房屋所有产权证还是不动产权证,都可以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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