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身份为同一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工龄基本一致,(20到30年不等,多数工人比干部工龄长)签订的是同样内容的一字不差的劳动合同书,非职工原因同时同地,同样原因同样方法停工歇业,也同样没有为我们办理辞退手续。单位说我们劳动关系都是存续职工。现在我们却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待遇:当过小队长会计的一律叫“退养”干部,停工后一次性给予“干龄补偿金”两万元不等,(以当队长会计的时间长短而定)并按月发给生活费,一直到退休。单位继续替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一线普通职工则不给一分钱补偿金,也不给一分钱基本生活费,更中止替职工缴纳基本养老金。并形成内部文件。这现象好像不对头,我们能否维权,怎样维权

消费者维权
2018-07-05 04:33: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企业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你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不给你补缴养老保险你可以到劳动局仲裁窗口告他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办法为: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后,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张师傅56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不超过1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据悉,此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加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在待遇计发方面,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583.7元;年满60周岁,基本养老金为
    622.5元。
  • 医疗保险的缴费是不会影响办理退休的。只要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但是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是累计缴费年限的男缴费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不用再缴费照样享受医保待遇。
    而居民医疗保险是不累计年限的药费要交到终老。也就是活着就要缴费。断缴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有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斟酌处理缴纳医疗保险缴费的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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