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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哪些?商品房契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2019-12-1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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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是是我们买卖商品房时需要缴纳的税收之一,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即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那么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哪些?商品房契税纳税义务人是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哪些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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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4、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商品房契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商品房契税纳税义务人即商品房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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