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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诉讼被告是谁

2021-07-2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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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合伙企业的成立离不开合伙人的入伙以及经营,而随着时间推移合伙人亦可以选择退出该合伙企业,简称退伙。那么退伙会像入伙一样程序简单,要求简单吗?那么当出现退伙纠纷时,有限合伙人退伙诉讼被告是谁呢?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有限合伙人退伙诉讼被告是谁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8日,原告亲属黄某先与被告李某红签订《桃江水电站库区旅游、养殖开发合作协议》并登记成立了合伙企业信丰县仙水湖水产品养殖基地。2010年10月2日,黄某先与李某红、沈某华、钟某忠、黄某财(黄某财代签名)签订《协议书》,约定五人各占养殖基地股份20%,并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合伙事务的执行、股东会议制度等。2013年8月7日7时许,黄某先捕鱼作业时,突发疾病死亡。经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视同工伤。

  案件评析:

  原告亲属黄某先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三原告作为黄某先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要求合伙企业退还黄某先的财产份额,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退还合伙财产份额的主体为合伙企业,而非各合伙人。

  综上所述:当出现退伙纠纷时,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提起诉讼时,其被告应为该合伙企业而非各个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情形

  (一)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三)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责任

  (一)退伙清算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二)退伙人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退伙出现纠纷时,而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功的,合伙人亦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提起退货纠纷诉讼时应当注意合伙协议中的退伙事项和诉讼被告,确保自身合法利益。以上是小编为您带来“有限合伙人退伙诉讼被告是谁”相关内容。若您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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