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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2021-04-1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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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工与一般劳动工人不同,未成年工是有法律特殊保护的,但是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工是指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又称“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根据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及身体状况,为保证其身心健康,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未成年工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有:

  (1)就业年龄的限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国法定最低就业年龄是一般行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

  (2)工作时间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禁止安排他们做夜班及加班加点工作;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等。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三、未成年工有禁忌的劳动范围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特殊的生长发育年龄,身体还处于成长发育的时期,同时也正是学习文化接受知识的黄金年龄,没有从事某些工作所需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非常有必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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