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们公司跟员工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只签订约定金额的60%,其他40%让员工用发票报销的形式。而且合同全部由公司保管,不曾发放的员工手中。公司是否合法?如果由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我们?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08:40: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都要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2事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合同一方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金,也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缴费: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5%,个人
    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8%,个人不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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