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朋友提前三十天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说劳动合同期限还没到,我朋友就算辞职,合同仍不解除,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0 17:33: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入职第2个月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如果你有公司拖欠工资、不交社保或是不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等违法情形的证据,可以在书面通知后立即走人;
      如果有公司强迫劳动或是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情形的证据:可以不通知立即走人。
      以上情形,在离职后还可以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附:相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于你并无上述任何情形,所以新老板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前老板是基于对你的信任与你签订合同,那新老板可能会基于对你的不信任请求解除合同。当然,在此种情形下,新老板也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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